北京怀柔医院论文发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院论文发表管理,明确论文作者责任和科室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内外论文发表惯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论文是指公开发表于中外科技期刊的论著、综述、述评、专题笔谈、专家论坛、荟萃分析、短篇论著、个案报道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医务人员,包括临床医药技人员、护理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
第二章 论文的撰写、署名和投稿
第四条 论文内容应当真实,研究者要妥善保存研究资料,并确保研究数据可查询、可溯源,研究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不得捏造、篡改研究结果或原始数据,也不得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地得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第五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研究过程中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并在论文中体现伦理意识。
第六条 论文观点应当源于作者本人研究提出,论文文字应是作者本人原作,不得抄袭他人文字和剽窃他人成果。引用他人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均应标明来源。
第七条 论文作者和单位署名须实事求是,并按实际贡献大小排序。严禁挂名、伪造作者或单位,不够署名条件但确有贡献者可在文末致谢。
第八条 论文标注课题资助号或项目编号应实事求是,严禁标注与论文内容不相关的课题资助号或项目编号。
第九条 通信作者应是论文负责人或第一作者的指导教师。科室主任、协助指导老师以及其他参加人员不能随意挂名为通信作者。未标注通信作者的论文,第一作者视为通信作者。通信作者是论文权责的首要承担人。
第十条 第一作者应是论文相关科学研究的主要完成者,负责研究的设计、结果的汇总分析和论文的初步撰写,对论文的原始数据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信作者应是与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的同等实质贡献者,非同等贡献的相关作者不得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和共同通信作者。
第十二条 论文须由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投稿。论文投稿时须填写《论文投稿审查登记表》(见附件),由科室主任审批同意,交科教科备案后方能投稿。
第三章 论文的发表和登记
第十三条 论文被录用后,版权转让或申明中的作者签名必须由所有作者本人完成,不得使用签名章,严禁代签、冒签。
第十四条 中文论文见刊、外文论文电子版且有卷期页,视为论文正式发表。论文发表后,第一作者应将杂志当期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上交科教科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论文撤稿须由第一作者提出,并向科主任提出申请,并经科教科同意后方能撤稿,严禁私自撤稿。
第四章 论文责任和处罚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的责任认定经科教科、学术委员会、院办公会、党委会等讨论决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由通信作者(含共同)负首要责任,第一作者(含共同)负次要责任。所在科室主任负监管不力和领导责任。私自发表的论文出现学术不端由投稿人负全责并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论文一律撤稿,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作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北京怀柔医院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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