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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患者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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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工伤患者:

根据京人社工发【2013】282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卡就医(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我院就诊的患者请注意以下提示:

一、已发放社保卡的工伤职工,就医时必须携带社保卡、《工伤证》,并按以下要求就医。

(一)工伤职工门(急)诊就医

1.工伤职工必须持社保卡和《工伤证》挂号。

2.工伤职工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工伤证》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

3.工伤职工须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工住院就医

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和《工伤证》办理住院手续,并在入院当日使用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因故需要撤销入院登记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

2.请及时将《工伤证》的“疾病诊断信息”页复印件交给主治医生,以提示临床按相关规定为患者诊治。

3.工伤职工住院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期间,不能发生门诊工伤保险费用。

二、工伤职工社保卡丢失(损坏)后,申请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者

工伤职工应主动出示《工伤证》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全额支付,按原规定的手工报销流程办理。

三、工伤职工未发社保卡、急诊未持社保卡和异地就医的仍按原规定的手工报销流程办理。

 四、温馨提示

1.受伤人员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缴纳(不得使用社保卡实时结算),交单位手工报销。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