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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教学

北京怀柔医院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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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医院科教科负责专利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和费用管理

第五条 凡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专利。

第六条 专利申请前需提交科教科申请审核。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前需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查新检索,并提供专利局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第七条 专利申请前需填写《专利申请备案表及科研诚信承诺函》见附件,需全体发明人签字及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交科教科备案。

第八条 专利申请可由发明人按照专利申请流程自行到知识产权机构进行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代理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资质,并与医院签署代理委托书。

第九条 专利申请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出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相关管理部门判定的非正常申请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暂停科室专利申请至非正常申请处理完毕后六个月,相关代理机构列入医院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名单。

第十条 专利申请阶段的相关费用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医院承担发明专利第1至5年的年费,其他专利维护费用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发明人在专利申请阶段需同时申请办理费用减免,未办理费用减免的相应费用医院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国际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由发明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专利如为课题产出成果,费用可以从相应课题经费支付,须符合课题经费支出预算。

第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各类知识产权待其相关的服务潜力可以实现或经济利益可流入医院(包括但不限于进入实质性成果转化阶段)时确认无形资产。科教科将该项知识产权涉及的支出(专利申请费、知识产权挂牌交易等产生的费用)归集后,相关资料提交财务科,财务科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由医院持有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未进入无形资产确认的,由科教科进行相关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专利的奖励

第十七条 医院鼓励专利的实施与转化,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奖励细则按照《北京怀柔医院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述及的有关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医院持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怀柔医院

2024年11月25日